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活动,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内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学校的校舍、消防、用电、用水、用气、交通、饮食、治安、建筑工程、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严重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内的安全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体师生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保卫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举报,也可以到安全保卫处当面举报。举报电话:5131900、5131861。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鼓励、支持实名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应当自接到举报当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事故调查、举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学校按程序上报上级相关部门,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举报核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形式和途径。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收集、固定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安全保卫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对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或个人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制订整改方案,确保在整改期间的安全;
(二)对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对象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三)对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组织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获知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安全保卫处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复查,并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安全保卫处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
第十六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安全保卫处视隐患、事故、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有功举报人1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三)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时,非第一举报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受理、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密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二)鉴定举报人笔迹;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
(四)向举报对象以及其他与举报核查无关的部门或个人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建立举报信息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举报数据的分析、整理、研究和利用,并及时将举报材料、举报核查报告等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举报事项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立即组织核查处理的;
(二)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三)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举报经办人员信息的;
(四)违规领取奖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保卫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恶意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违规获取奖励的,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由安全保卫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和不同举报人情况,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处分;造成举报对象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包括系、处(部、室)、馆、中心、附属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