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学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对动火作业落实全过程管控。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作业前动火施工单位需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安全措施、责任人、监护人、作业时间及范围,经安全保卫处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审批,下发动火作业证。
三、强化作业前安全准备
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可燃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周边环境风险,清除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品,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沙等),设置安全标识、保障通道畅通、落实有效防火分隔,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经过专项培训。
四、加强作业过程监管
设置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严禁无监护作业、超范围作业或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恶劣天气(如大风、暴雨)或安全措施失效时立即停止作业。
五、加强作业后检查
作业后,彻底熄灭所有火焰,移除火源,检查是否有隐性火源(如火星、高温残渣)。清理易燃物残留(如油污、包装材料)。确认作业区域及周边无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隐患。恢复临时拆除及暂停的消防设施、报警系统或通风设备等。
六、严肃责任追究
对违规动火、监管不力导致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中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安全保卫处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