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24-02-29 点击数:

为深刻汲取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校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地点。师生员工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在学校规定的地点停放充电。停放地点为:教学楼东北门西侧、三号实训楼东北门路北、体育看台总务处仓库南、三号学生宿舍楼南小棚;充电地点为:三号学生宿舍楼南小棚。

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主题班会、开学安全“第一课”、会议等,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引导师生员工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在3月6日 “消防安全检查日”这一天,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增强师生员工逃生自救能力。

全体师生员工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保卫处将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安全保卫处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自觉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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